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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20—2022)

杭州中院 2023-03-01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不利因素。杭州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主责主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为进一步发挥以案说法的宣传教育作用,杭州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选取了十个2020年以来审结的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防范,持续营造全社会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态势。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诈骗案——利用虚假投资理财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陈某、罗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在湖南省怀化市租赁房屋,设立诈骗窝点;刘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恒基地产”APP、手机、电话卡、微信号等作案工具,招募十余名业务员,由业务员向微信好友推送该APP,谎称众筹投资房产可获取高额利润,诱骗被害人下载APP并充值,共骗取411万余元。


富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虚假理财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刘某结伙他人,从黑灰产业上游供应者处购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虚假理财APP、手机、电话卡以及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并招募大量业务员,在多个诈骗窝点作案。前期,业务员先添加大量的微信好友,通过聊天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之后,诈骗团伙按照事先编造的诈骗话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导被害人下载虚假理财APP并注册用户,通过更改虚假理财APP上用户账号内的资金金额,让被害人相信投资产生了高额利润,前期还允许被害人一定额度的提现,从而欺骗被害人投入更多资金。当实际骗得巨额资金后,被告人立即关闭虚假理财APP并逃离诈骗窝点。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切勿安装来历不明的理财APP,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2)浙0111刑初96号

二审案号:(2022)浙01刑终248号


(来源:富阳区法院、杭州中院)


 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等人诈骗案——以招聘网络兼职赚取高额佣金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孙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组建诈骗集团,以提供网络兼职为名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以山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掩护,开发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某某等37人担任培训师、推广员及后勤人员。由推广人员在微信朋友圈、QQ群、抖音等社交网络平台发布日赚高额报酬等虚假兼职信息广告,诱使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之后提供小额佣金任务让被害人完成并领取佣金;后由培训人员进一步诱骗被害人缴纳VIP会员费,以骗取会员费。杨某等37名被告人各自参与诈骗金额为53万元至5000元不等,个人非法获利为8万元至3000元不等。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临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等人受他人雇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各被告人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及退出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从宽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等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4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并对大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提供兼职为名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点是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波及面广,后果严重。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招聘推广人员、培训人员,帮助推广相关软件,给予高额回扣,因此,在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涉案人员,在全国各地组建团队实施诈骗。犯罪分子有针对性地选择学生、全职妈妈及自由职业者为诈骗对象,抓住此类被害人时间相对自由,想通过兼职赚钱的心理,诱骗注册软件并升级VIP会员,从而骗取会员费。该犯罪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诈骗,最终造成100多万人经济损失3亿余元的严重危害后果。本案警醒社会公众,既不能因为贪图好处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也不要轻信兼职赚高薪的各种网络信息,特别要警惕需要事先缴纳会员费的“兼职”模式,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1)浙0112刑初43号


(来源:临安区法院)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诈骗案——冒充金融机构客服以办理贷款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通过QQ联系上家,约定由上家提供电话号码清单、话术、微信号等,由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组织人员冒充金融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网络贷款的名义要求对方添加指定的微信号,并以添加一个微信号获利55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与上家结算。2021年1月至2月,陈某某、胡某某明知他人通过上述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雇佣多人,冒充多个金融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拨打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取得对方信任后让对方添加指定的微信号,后由该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以办理贷款的名义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陈某某、胡某某组织的人员合计拨打诈骗电话9000余人次,违法所得6万余元。案发时,已有5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金额3万余元。


富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招募工作人员协助拨打诈骗电话,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两被告人均系从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冒充金融机构客服以提供便捷网络贷款为名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多种网络贷款业务,网络贷款往往以申请流程简单、放贷速度快、操作便捷吸引大量有资金需求的客户。然而,犯罪分子也乘机冒用正规网络贷款平台,冒充贷款平台工作人员,利用各种诈骗话术,骗取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交纳贷款保证金。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虽然网络贷款平台贷款方便快捷,但务必要到正规的平台上办理,要警惕各种主动找上门的贷款电话或短信,特别是需要预交贷款保证金的贷款,这是犯罪分子常用的诈骗套路。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1)浙0111刑初397号

二审案号:(2021)浙01刑终57号


(来源:富阳区法院、杭州中院)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某诈骗案——以期货投资为名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以来,同案人员叶某某、詹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果敢地区某窝点设立以“期货投资”为名的网络诈骗集团,招募相关技术人员搭建网络直播间、采购企业QQ等作案工具,依托直播间先后组建多个团队,团队下设“讲师”、“业务员”、“巡官”、“引流”、“财务”等人员,分工协作,分别负责在直播间内假扮指导老师向客户讲解期货内容,冒充客户鼓吹指导老师的授课能力以及根据“话术”引导客户下载虚假期货投资平台入金,发布广告话术、审核客户举报言论、制作统计报表等。待被害人在平台入金后,“业务员”即编造各种理由限制出金。


2019年8月底,在该诈骗集团成立之初,被告人高某某即加入该诈骗集团,担任团队管理人员。2019年12月初,高某某返回国内,并于2020年1月初再次前往该网络诈骗集团,继续担任管理人员,后于2020年3月底退出诈骗集团。期间,高某某还介绍了尹某某前往该诈骗窝点,后尹某某成为该诈骗集团的团队负责人。高某某参与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达170余天,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410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余元。


建德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因网络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尚未归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某系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高某某按从犯认定并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宣判后,高某某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期货投资为名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诈骗团伙利用当前直播经济的火热及人们想要投资理财获利的心理,依托直播间,各成员之间分工合作,分别假扮指导老师讲解期货内容,冒充客户鼓吹老师的实力等,通过编好的话术,引诱被害人下载虚假期货投资平台并入金,一开始给被害人尝点甜头,给予小额的盈利并允许提现,在被害人投入大额钱款后,平台就以各种理由限制出金,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本案警示社会公众,投资理财一定要通过正规平台进行,凡遇到他人以稳赚不赔、高收益低风险等为诱饵吸引你下载平台投资的,务必提高警惕,防止落入投资陷阱,不仅没有高收益,本金也一去不回。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1)浙0182刑初203号

二审案号:(2022)浙01刑终55号


(来源:建德市法院、杭州中院)


 案例五


被告人刘某诈骗案——以网恋交友欺骗被害人投资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月,被告人刘某在境外伙同他人,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后以网络投资为名,引诱任某某下载虚假投资软件进行投资,骗取任某某钱款40余万元。


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系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交友诈骗案。网络交友诈骗主要针对单身女性实施,犯罪分子冒充“高富帅”,通过各种即时通讯软件或者网络交友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先是对被害人甜言蜜语、嘘寒问暖,逐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又谈爱好、工作、投资等,谎称自己理财获取高额收益,进而诱骗被害人跟随投资。在前期,犯罪分子往往还让被害人获利,以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最终达到骗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此类案件往往在境外实施,即使破案也难以追回被骗钱款,被害人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本案警示单身女性谨慎网络交友,当对方炫耀从事网络理财投资工作时更要提高警惕,切勿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1)浙0102刑初299号


(来源:上城区法院)


 案例六


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诈骗案——以买卖游戏账号、装备为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向某在GMM游戏交易平台,向卖家谎称要购买游戏装备或游戏账号,后分角色扮演交易平台客服和客服经理,以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诱骗八名被害人向被告人提供的盛大游戏账户充值点券,共计骗得9万余元。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从宽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4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玩家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游戏用户规模达6.66亿人,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2965亿余元。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开始针对游戏玩家实施诈骗,买卖游戏账号装备被骗案件屡有发生。此类案件一般案损金额不高,但针对性强,诈骗手段更为隐蔽,不仅侵犯游戏玩家财产权利,还严重破坏游戏市场交易秩序。本案警醒广大游戏玩家,在游戏账号装备交易中要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务必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交易,遇到需要预缴各类“保证金”“手续费”的交易要十分警惕,此类情况往往是骗局。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0)浙0110刑初750号


(来源:余杭区法院)


 案例七


被告人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出售银行卡并帮助转账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康某(原系某医院正式职工)明知他人欲转移犯罪所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并为他人进行资金转账。上述账户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资金46万余元。康某个人获利7000元,案发后康某主动退出20.7万元。


临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康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从宽处罚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下游犯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能隔空实施,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搭建了资金通道,形成了出售、收购银行卡、帮助转账、提现等转移赃款的下游犯罪团伙。打击下游犯罪团伙也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下游犯罪分子往往是因为贪小便宜而误入犯罪歧途。本案被告人康某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却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并帮助转账,不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还因此丢掉了稳定的工作,教训极为深刻。该案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将自己及亲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提供给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更不能有不会被发现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侥幸心理,否则极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2)浙0113刑初148号


(来源:临平区法院)


 案例八


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出售QQ账号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购入QQ账号并加价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46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经查证,杨某某出售的其中19个QQ账号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冒充投资平台工作人员等身份,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并骗取财物,其中杭州市富阳区被害人蒋某某等28人被骗共计807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


富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杨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有主动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出售QQ号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前司法实践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两类案件,一类是出售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账户等账号的案件,该类犯罪行为主要是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另一类是出售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案件,该类犯罪行为主要是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其他必要的作案工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除了通过打电话和发送短信息物色被害人外,还通过大量添加QQ号、微信号物色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进行网络聊天,引诱被害人上当。因此,QQ号、微信号也是与电话卡、流量卡相当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出售的QQ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而出售,其行为属于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且非法获利超过1万元,依法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警示社会公众出售QQ账号、微信账号也具有违法犯罪风险,当明知他人将账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2)浙0111刑初214号


(来源:富阳区法院)


 案例九


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并出售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至10月22日期间,黄某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判刑)在广东省东莞市元美大厦804室开设工作室,并招募被告人黄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等人为业务员。黄某某等业务员在互联网上发布做任务送红包、送游戏皮肤等虚假信息,利用话术引诱被害人提供自己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进而通过修改密码、解除与原手机号和银行卡的绑定,以控制该微信账号;后黄某甲将微信账号出售给他人。经统计,该团伙共计骗取微信账号3622个,通过出售给他人获利共计42万余元。黄某某等人分别获利1800元至6500余元不等,案发后均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四被告人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及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黄某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至2000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精准实施”,主要原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犯罪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充分利用,分析出个人的兴趣爱好、社会关系,并以此为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因此,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筑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堤坝,有助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时代,微信是被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工具,微信账号中留存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诱骗被害人提供账号、密码,从而解除与原手机号、银行卡的绑定,但并没有清除微信账号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将这些微信账号出售,违法所得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警示社会公众,除了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外,还要保护好各种社交软件的账号、密码,不要轻易添加陌生好友,更不要贪图小利,向他人提供自己账号及密码,谨防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身边亲友被电信网络诈骗。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2)浙0106刑初125号


(来源:西湖区法院)


 案例十


被告人尤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兼职为名骗取大学生等社会群体办理电话卡并出售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在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以招聘兼职话务员的名义骗取该校学生的信任,组建学生兼职微信群,发布招聘信息,以补贴费用的方式要求应聘人员办理实名制手机卡,再将卡上交,谎称公司后期会将电话卡和手机一起寄回。两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得20余名学生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75张,每张卡支付给学生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同年11月中下旬,两被告人又通过类似方式招募了130余名社会人员,用大巴车将他们从河北省带至北京市办理约400张实名制电话卡并收购,每张卡支付几十元的费用。尤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2万余元。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0余人钱款共计200余万元。案发后,尤某某、周某某分别由亲属各代为退出违法所得62500元。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尤某某、周某某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骗取、收购实名制电话卡并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的案件。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犯罪分子为了获取更多的电话卡,采用欺骗、利诱手段,向大学生等社会群体骗取、收购电话卡,形成了所谓的“卡商”“卡头”犯罪团伙。非法出售电话卡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必要条件,必须依法打击,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卡商”“卡头”正是为了斩断黑灰产业链。本案警醒社会公众,切勿贪图小利而出售自己的电话卡,否则极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另外,如遇手机、电话卡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补办,否则自己的电话卡可能会沦为犯罪工具。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0)浙0110刑初770号


(来源:余杭区法院)








杭州中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电诈犯罪的源头治理、协同治理,做好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宣传工作。近年来,杭州中院刑二庭制作印发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到社区、地铁站、广场、老干部学校等地向广大市民分发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反诈意识,增强民众的识骗防骗能力,期望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住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护好民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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